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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传统模式,增值税是可以免征的。从这方面来说,符合条件的传统模式税收优势就体现出来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最后要说明的,这个不限于家政服务行业,对任何行业都适用。增值税,要选择好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要用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按20%税率征收(实际相当于10%的税率),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可考虑多成立几家公司分散所得额。
A公司进入某商场进行货物销售,双方约定(本案例假设商场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这样就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税的企业纳税压力率。
A公司进入某商场进行货物销售,双方约定(本案例假设商场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这样就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税的企业纳税压力率。
3、综合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
公司采购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是否属于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亦有待认定。
如果属于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公司提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场观察测量,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在国家实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适时享受了退税80%的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因家具不在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之列,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我们建议公司拆分家具业务,设立独立核算的家具厂。这样,用于深加工生产家具的人造板收入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在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时,出现了一个取舍的问题。如果拆分,加工厂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产品“木片”不属于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带来增值税实际负担的增加;如果不拆分,其在生产人造板环节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专家再三权衡,增值税是按“增值额”的17%征收,加上进销税率差,其企业纳税压力必然小于21%,且增值税即征即退只有最后一年,退税比例80%;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拆分后纳税更划算。
税收的角度来说 –由于横向并购后企业经营的范围和主业不会改变,因此这类并购一般不会改变企业的纳税种类和纳税方式。由于并购后带来的规模效应,企业可能会承担更多的增值企业纳税压力和所得企业纳税压力。此时,需要对并购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通过观察税率改变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来判断此项并购是否可行。
重庆百货和新世纪百货的商品销售模式都有两种:自销和代销。 –自销模式下新世纪百货买断商品,承担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代销模式下未售出前商品所有权归属供应商,商品跌价损失等由供应商承担。 不论哪种销售方式,两家百货公司需耍缴纳的税种都是增值税。
由于自销和代销模式下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时间都是销售实现时,因此对于销项税无法进行利用梁平区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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