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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甲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2017年9月份累计利润60万元,12月份累计利润46万元,前三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15万元。
解析:由于前三季度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当时预缴3季度所得税时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2018年1月份申报预缴4季度所得税时,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截止四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10.4万元,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处理。
(一)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这里的“符合条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本身的认定标准限制外,若属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另行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案例12】某企业为工业企业,2017年从业人数6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当年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30万元,当年未考虑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则2017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60-22.5=37.5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额=37.5×50%×20%=3.75万元。
疑问7:我公司安置了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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